三.巴黎的流浪者這世界,有富人就有窮人,有一擲千金的豪華生活,也有只為活著的流浪者。
來巴黎的第二天早晨,我沿著塞納河左岸步行往聖母院,在靠近gare d’austerlitz時發現有三個露宿街頭的流浪者竟然安然地睡在馬路中央的安全島上,他們除了身上的毛毯與身邊的紙箱外(好像是裝酒的箱子)一無所有,他們似乎已經習慣了各種車輛不斷地從身邊穿梭,毫無感覺地做著“叫花子娶媳婦”的美夢。
法國的共和國憲章上寫著,法國的國家精神是“平等,自由,博愛”。在我從各種媒體得到的印像中,法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非常完善的,許多保護公民利益的法律都是法國為世界先的。如1881年的言論自由法案,1881年開始實行九年免費義務教育,1901年通過公民自由結社法案,1905年通過宗教自由法案,1936年全世界第一個國家實行勞動者帶薪度假法案,1945年通過公民免費醫療法案,1962年准許婦女墮胎,1988年通過全民最低收入法案(流浪者也一樣有最低收入的規定),2000年通過所有居住者免費醫療法案,也就是說,你只要在法國停留超過三個月,哪怕你不是法國公民,哪怕你是偷渡來的非法移民,沒有公民醫療保險都可以得到免費醫療。為什麼還有人過著流浪的生活呢?
後來據旅館老板李華阿姨介紹,巴黎街頭的流浪者(或乞丐)大多是前南斯拉夫的波斯尼亞或東歐其他國家來的,他們大多有合法的居住權,但也有法國人。其實他們都可以向政府申請失業救濟金,有人拿到錢後便買酒喝,直至身上的錢用光為止。而法國人中的流浪者有許多並不是沒有家庭子女,而是在他們的思維裡,自由自在的流浪才是他們想要過的生活方式,有些則是因一些突發事件致使人生直落谷底而離家出走,有些是從少年起就沒能“成功浮出水面”的人。
巴黎的流浪者也有他們自己的俱樂部,位於左岸盧森堡公園旁,是由私人基金會和社會慈善組織捐助支持的,叫“巴黎流浪者文化中心”,每周二,四,六(21:00-01:30)都有講座活動,講座涉及國際時事,文學,聲樂,藝術等,主講人有作家,記者,醫生,演員,藝術家,建築師等所擔任的志願者。
那他們為什麼不自己找工作呢?
法國的許多企業主認為沒住房的人誠信度不高,而不願意雇用。這樣一來,這些流浪者就很難找到工作,就更沒錢租房,形成惡性循環。不少人便以乞討為生。在巴黎還有一種解釋是:他們喜歡這樣的生活方式。於是,乞討也成了崇尚自由一種表現方式。法國住房及城市部女部長克麗絲蒂娜-布丹曾想動用警力強制將這些流浪者送到收容所,而這立即遭到了法國紅十字會,堂吉科德帳篷協會等人權組織的強烈反對。他們認為,強制收容侵犯人權。這些流浪者有選擇的自由,因為他們根本不願意去收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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