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布爾津經歷的那點事

作者: celiatessy

導讀一個月前,在布爾津發生一起當地人一家三口毆打女游客的狗血事件。一個月後,布爾津縣公安局對此事的調查結果全文如下。文章比較長,慎入。 【】後面是我的回復。 我相信這點小狗血很快會消失在更多更狗血的汪洋大海中,但是縣公安局的回復裡邏輯之混亂、漏洞之百出,比我預料的還要差一些。所謂地板下有地窖,地窖下有地獄是也。故全文轉載,並配以我的駁論� ...

一個月前,在布爾津發生一起當地人一家三口毆打女游客的狗血事件。一個月後,布爾津縣公安局對此事的調查結果全文如下。文章比較長,慎入。

【】後面是我的回復。

我相信這點小狗血很快會消失在更多更狗血的汪洋大海中,但是縣公安局的回復裡邏輯之混亂、漏洞之百出,比我預料的還要差一些。所謂地板下有地窖,地窖下有地獄是也。故全文轉載,並配以我的駁論,以達到回腸蕩氣暢快淋漓之效果。

現將您來信反映的問題答復如下:

2010年6月26日,值班民警張琨朋、塔布斯正常值班,下午18時15分左右接城鎮居民口頭報警後出警。18時18分又接指揮中心報警。因值班民警張琨朋、塔布斯在出警中,18時18分,城鎮沙灣大盤雞店報警,就由當日帶班領導努爾頓•吐魯生和民警賀敬福前往城鎮沙灣大盤雞店出警,當日帶班領導努爾頓•吐魯生及民警賀敬福接警後迅速出警於18時22分趕到報警地點,

【】對於上述時間,我要做更正。根據我的手機話費詳單顯示:在2010年6月26日下午,我在布爾津共撥打4次110.分別是:

18:17:21/ 18:20:07 / 18:21:43 / 18:31:15

從最後一次18:31分撥打110後,警車過了十余分鐘才來,所以也就是說從我第一次撥打110開始直至警車出現,大約過去了近半個小時。

在對警情進行初步調查和了解後,努爾頓、賀敬福將雙方帶到派出所,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當日值班民警張琨朋、塔布斯處警回所後,民警張琨朋對城鎮沙灣大盤雞店報警人上海女游客您作出其在派出所等候處理,是因警力不足,民警剛出警回來並表示歉意後,值班民警把您帶至辦公室了解情況,您稱自己沒有時間接受詢問,民警稱作詢問筆錄是對案件調查的必須法定程序。您不接受詢問並稱自己以購當日20時返回烏魯木齊長途車票及次日返回上海的機票。如民警因詢問耽誤其返回上海,民警必須承擔您所有經濟損失。

【】我從來沒有聲稱我沒有時間接受詢問,這個聲稱是捏造的。相反,我在值班室裡就多次催促值班警察,要求先錄口供,值班警察電話反映了我的要求,得到的答復是:等一會兒。跟張琨朋談話時,我只是說我要趕班車,來不及跟他詳細描述從頭到尾的過程,我僅僅可以大概敘述一個經過。如果我當時不接受詢問,我又有什麼理由在要趕班車的情況下還要留在派出所?我留在派出所是希望有個處理結果,我不接受詢問,就根本無法讓警察理解事實是什麼,那我當初又為什麼要報警呢?這裡明顯不合邏輯。另外,既然聲稱我不接受詢問了,請問哪裡來下文“民警聽完我的陳述”?

後民警聽取您陳述事件發生過程,其在陳述中多次強調自己游客身份,且在陳述中多次用侮辱性言語漫罵對方當事人。

【】我強調我是游客身份,意在讓張琨朋能認真處理此事。考慮到布爾津是個旅游縣城,我多次提請他注意我是游客,不是本地人,希望他能盡量維護游客的利益。“在陳述中多次用侮辱性言語謾罵對方當事人”,這句也是捏造。不是我對著張琨朋辱罵馬金祥,而是我對張琨朋引用我事發時辱罵馬金祥的詞語,例如:無賴、流氓。並且我對張琨朋說,馬金祥對我稱他流氓、無賴並無任何異議,而且承認他就是流氓、無賴。對此,張琨朋表示,馬還不能算流氓、無賴,說我還沒有碰到真正的流氓、無賴。

民警在聽完您陳述後,又找對方當事人馬金祥了解案件情況,

【】這裡只講了部分事實。全部事實是張琨朋先向馬金祥了解情況後才找我了解的,而且他或者他的同事跟馬金祥談話的時間遠遠長於跟我的。

得知6月26日下午18時許,雙方當事人在城鎮沙灣大盤雞店吃飯時,因馬金祥與朋友在飯店內聊起北屯交通事故及傷亡情況,言談中涉及到車禍死人,在同一飯店吃飯的您當即表示反感,並嚴詞指責馬金祥,稱馬金祥及其朋友在吃飯時談及車禍死人影響其胃口,後雙方就此事發生口角,後相互動手拉扯、推搡對方。

民警向雙方當事人了解完案件情況後,告知您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並征求您意見及要求,您當即表示要求對方向她道歉,在民警對馬金祥大量工作後,馬金祥同意向您道歉,在民警主持下,馬金祥向您道歉,並當場得到您諒解,雙方握手言和,雙方調解已履行。離開時您突然提出民警必須收取馬金祥現金500元作為自己精神賠償,民警當即表示這不符合法定程序,您再次表示必須收取對方500元現金,由民警代其捐給縣上的幼兒園,民警再次告知您其要求不符合法律程序。民警表示會對馬金祥進行批評教育。

【】在我跟張琨朋陳述完大概經過後,他問我有什麼要求,我的要求是:1. 馬跟我當面道歉;2.對馬實施500元經濟處罰,讓他吸取教訓,以後不要動不動就打人。這500元交給當地紅十字會或者幼兒園、小學買書、筆等文具。對此,張琨朋說,道歉是可以的,但是經濟處罰按照條列是沒有的。對於我提出進行經濟處罰,馬金祥當時根本就不知道,我提出時,只有我跟張琨朋兩個人在辦公室。當我知道經濟處罰不適用時,我問張琨朋,是否他會對馬金祥進行進一步處理,張琨朋表示會。在馬金祥跟我道過謙後,我准備離開時,我再次跟張琨朋確認,他說會對馬進行進一步處理,所以我當時問張要了派出所的電話。上文所述我在離開時突然提出500元的處罰,這根本就是赤裸裸的、無中生有的誹謗。並且,我認為馬金祥肯道歉,是在張琨朋已經批評教育了他的基礎上才發生的行為,那麼張琨朋提的一直用的是“處理”或“進一步處理”,顯然就不應該再是批評教育了。

2010年6月27日,您給張琨朋打電話、發信息再次要求民警張琨朋對對方當事人收取現金。6月28日您返回上海後,用當地電話再次聯系民警張琨朋,稱如果不收取對方現金,其就通過自己的媒體朋友擴大此事影響,並通過互聯網渲染此事。

【】6月27日,我在烏魯木齊,從北京時間上午10點開始打派出所電話找張琨朋,沒找到,只是要來了他的兩個手機號碼,我都打了,均處於停機或者關機的狀態。至下午3點,我打派出所電話,還是沒有找到他。其間,我打派出所的電話就打了3-4個。在這天6點40左右,我又試著撥張琨朋的一個手機號碼,電話通了,我當時只能確認他就是張琨朋,再沒有其余的對話。因為當時飛機准備起飛,信號干擾很多,張琨朋聽不到我在說什麼,所以6點47分,我給他發了短信,全文如下:張警官,我是昨天打110的游客。我想你應該記得你昨天說過我走後會對那個打人的人進行處理,我想知道你是怎麼處理的。我的飛機馬上就要起飛了,明天你工作時間我會繼續跟進這件事。同時我也已經把此事報備旅游局。我們保持聯系,謝謝。該短信至今保留在我的手機裡,但是在我6月28日打張琨朋手機,我們通話後我向他確認有無收到我發的短信時,張琨朋說他收到了,也刪掉了。我問張琨朋對馬金祥是怎麼處理的,張的回答是:處理了。我追問怎麼處理的,張的回答是:對他進行了批評教育。我當場對這樣的處理表示不滿。張聲稱:你要求道歉的,馬也道了歉了,已經達到你的目的了。我的回答是:我當時之所以接受道歉,是因為我相信警察方面還會對他進行相應的合理的處理。但是只是批評教育遠遠達不到我的要求,也遠遠不能讓馬就此事吸取教訓。據此我認為張琨朋在辦公室裡答應會對馬進行進一步處理僅僅為了支開我,以便盡快結束此事。同時我想知道,回復裡屢次提到我要求收取500元現金,請問,就算張琨朋真的對馬金祥收了500元的罰金,錢又不會到我的手上,我為什麼要吃力不討好的屢次提這500元呢?除非我能拿到這500元,否則我屢次提它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建議以後捏造理由時找個常人看了能相信的。

【】同時我還告訴張琨朋我在派出所值班室被限制人身自由,他的解釋是這是流程。我也告訴他馬金祥在派出所值班室當著值班民警的面,恐嚇威脅我的朋友。對此,張琨朋的回答是:我不知道。我對他說:你應該知道,你作為處理此事的警察,你應該知道。我問他會怎麼處理,他還是那句:會對他批評教育。批評教育本是件很嚴肅的事情,但是從張警察的嘴巴裡說出來更像是為了應付我。我最後也對張警察說:我等待你進一步處理馬金祥的結果,同時我保留我所有的權利,必要的時候我會通過媒體,讓更多人知道此事。對此,張琨朋的回應是:你捅上媒體也要以事實為依據。我的回答是:既然捅上媒體,讓更多人知道這件事,我肯定會說出全部事實,否則大家一查就查出來我哪裡撒謊,豈不是我自己給自己找難堪?張琨朋隨即掛斷電話。

在這次我跟他唯一一次電話溝通中,我沒有感覺到他在我走後是認真處理了馬金祥,我更多感覺到的是他的氣急敗壞。他以為馬當時給我道了歉,讓我面子上過得去,我也離開了新疆,這件事就算這麼完了。但是我接受道歉是在張琨朋口頭承諾會對馬進行進一步處理上的。馬肯跟我道歉,張琨朋是做了工作的,這點我承認,張琨朋也當著我的面批評了馬,說:人家一個小姑娘,過來新疆旅行,你怎麼能打人家。在辦公室裡,我也跟張琨朋多次強調,我要求對馬進行嚴肅處理,就是要讓馬金祥認識到打人是完全錯誤、漠視法律法規的行為,打了人就要接受懲罰,不是說打完了,跟別人道個歉就完了。馬金祥的行為說明他完全沒有法律意識,完全沒有道德良知。

針對您的四點看法,現將調查情況答復如下:

1、當時因馬金祥與朋友在飯店內聊起北屯交通事故,在同一飯店吃飯的您當即表示反感,並嚴詞指責馬金祥,稱馬金祥及其朋友在吃飯時談及車禍死人影響其胃口,後雙方就此事發生口角,後相互動手拉扯、推搡對方,馬金祥的妻子及岳母擔心馬金祥毆打您,便上前拉架,並且您到派出所只是稱其被馬金祥毆打,當時並未提及馬金祥妻子及岳母,民警征求您是否調解時,您表示同意,並要求馬金祥向其道歉,當時並未提及馬金祥妻子及岳母,民警告知當事人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並且調解已履行。民警表示調解履行後還會對馬金祥進行批評教育。

【】事實是我在這個飯館時,一個當地婦女從飯館門外走進飯館,提及車禍,馬在聽到她說到這個車禍後,才開始跟這個婦女說話。我當時是對這個婦女說:這是在飯館,請你不要提這麼惡心的話題。該婦女當即做了一個捂嘴的動作,所以我馬上又加了一句:不好意思。馬金祥立刻指著我的鼻子罵:不想聽就從這裡滾出去,這是我的飯館,我不做你的生意。發生口角後,我並未對馬金祥動手拉扯、推搡,他也未能成功的拉扯到、推搡到我,因為旁邊的人立刻上來勸,把我們隔開。而且馬當時還被別人推出了飯館,我依然留在飯館裡。

【】至於後來馬的岳母以為我的朋友出去飯館打手機是想叫人來打他們,我就跟她說我們沒有叫人來打你們。我當時的語氣是比較反感的,但是我肯定我沒有辱罵她,因為一我當時還不知道她就是馬的岳母,我覺得這個老太太有點多管閑事,,馬都從飯館出去了,口角已經結束了,她還在提,甚至想火上澆油;二是我覺得我朋友去飯館外面打手機就被認為是打電話叫人來打架了,這種想法很可笑很幼稚。因為這一點口角,也值得叫一幫人來打架的話,也太小題大做了。

【】也就在我話快講完的同時,馬金祥的妻子就從飯館外衝進來,開口就是:你罵我媽。並當即給了我兩耳光。隨後馬金祥本人也衝進來,一拳把我從椅子上打坐到地上。馬本人隨即被我朋友攔住,但是馬的妻子和岳母對坐在地上的我開始拳打腳踢。當110車到飯館門口時,我對努爾頓說的是他們三個人打我一個,努爾頓讓我跟我朋友坐他的警車走,另一個警察賀敬福坐馬金祥的車走,當時警察讓最初我讓她不要提車禍的婦女也一起到派出所。但是等馬的車來到派出所時,我並沒有看見馬的妻子及岳母。在跟張琨朋談話時,我也多次提及他們是三個打我一個。從馬的妻子及其岳母在打人時的動作以及在知道警察要來時想要離開現場的反應速度,我可以看出她們應該是頭腦意識都很清楚的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我要求馬金祥向我道歉,而暫時沒有立刻要求他妻子和岳母道歉是因為,一,她們不在派出所;二,只要馬金祥道了歉,毆打我這件事情的性質就定了下來,不會改變,我可以接著追究另外兩人的責任;三,馬在向我道歉時,並沒有說他代表另外兩個人也向我道歉,而我開始以為他會代表他們。

【】對於“民警征求您是否調解時,您表示同意”這個說法,民警並未告之我除了接受調解外,我還可以有其他途徑其他途徑尋求正義。

【】對於“並要求馬金祥向其道歉,當時並未提及馬金祥妻子及岳母”,我當時要求馬當場道歉。至於其他不在場的2個人,張琨朋說會對他們也進行處理。

2、當時民警在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只是事後聽其朋友一面之詞,如馬金祥當著民警的面威脅當事人您的朋友,您及其朋友為何不當時提出,而事後又就此事進行糾纏。注:您朋友系布爾津縣窩依莫克鄉哈台村人,馬金祥且未對上海游客您進行恐嚇和,怎會對本縣城的人進行恐嚇呢?

【】我確實是事後聽我朋友提及馬金祥當著民警的面威脅他,所以我沒有辦法當時提出。另外我的朋友當時沒有提出,是因為他當時的心思完全放在如何讓我趕上回烏魯木齊的班車上,這個細節等他事後平靜下來後才跟我提及,我覺得很合情合理,沒有任何不妥。

另外我提請這位寫這個回復給我的警察注意:在上述第2點回復裡,你用“一面之詞”、 “糾纏”這些詞語是否合適?你是在給我一個基於事實的回復還是在幫張琨朋開脫?我朋友是不是一面之詞,你只需在調查時詢問當時在場的值班警察或者其他在場的人就行,而不是在回復裡跟我說這個是一面之詞。另外我之所以“糾纏”這個威脅的細節,是因為馬對我朋友的威脅,是在張琨朋已經批評教育他以後發生的,而且就在馬威脅了我朋友以後,在張琨朋的辦公室裡,當著我跟張琨朋的面,他還裝模作樣的跟我的朋友握手言和。馬金祥的囂張說明了張琨朋對他的批評教育完全不起作用,或者是他自恃有後台所以沒有顧忌。聯系下文指責我在值班室裡脫鞋子、把腿盤在椅子上的行為,是誰在藐視警察的威信?是誰在挑釁警察的權威?

【】另外,感謝您調查出我的朋友的戶口所在地,說明調查工作是做了一些的。但是我想請問,既然是公安局進行調查,為什麼從事發到現在,我和我的朋友,都沒有接到公安局的調查電話?我作為事發當事人,我的朋友作為現場目擊證人,只調查張琨朋和馬金祥,相信他們的一面之詞以及捏造的事實,這個調查是否徹底且基於事實?基於這個調查的回復又是否公允呢?

【】還有如果馬金祥在派出所裡再對我進行恐嚇和威脅的話,我想我只能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他腦子壞掉了。他威脅我對他有百害而無一利,而且當時他已知道我不是本地人,很快就要離開新疆,他如果恐嚇我的話,那絕對只是說說而已。但是他認識我的朋友,轉過來恐嚇我的朋友,這個可信度就比較大了。換做我是他,我也會恐嚇一個近在身邊的人,以達到讓其害怕,長自己威風,滅他人氣勢。我為什麼要花口舌去恐嚇一個遠在千裡之外的人呢?另外,在飯館裡,馬金祥還以為我是本地人的時候,確實恐嚇過我。

3、辦案民警在處理此事時非常謹慎,原因是想維護本縣旅游形像,民警在調解中多次強調雙方發生爭執都負有責任,您一再強調自己的游客身份,民警當即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爭執緣由就是由您用侮辱性語言阻止馬金祥及其朋友談論交通事故引發而起。在民警調解案件中,當事人您仍多次強調自己游客身份,並且在調解中多次用侮辱性言語漫罵對方當事人馬金祥。民警為維護外地游客的利益,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首先征求游客您的意見,當事人您要求馬金祥向其道歉時,馬金祥表示不同意,因此事是由您先用侮辱性語言阻止其與朋友的談話,後又辱罵馬金祥及其家人,在經過民警大量工作及勸說下,馬金祥同意向您道歉並且實施。

【】對於此次事件的發生,我根本沒有任何責任。辦案民警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可以說是比較草率而馬虎的,力求盡快給我個過得去的交待,讓我走人。他不喜歡聽到我說自己是游客,是因為他希望把此事定性為當地人的糾紛,以期可以遮掩過去。在一定程度上確實也能維護布爾津的旅游形像。可是我從他的辦公室出來,在值班室門口整理我的行李包時,他已經確信我的確是個游客,我想他當時應該慶幸幸虧他把淡化了我游客的身份,簡單的處理了此事。

【】1) 張琨朋說那名當地婦女在飯館裡談論車禍是言論自由,但是在飯館這種特定的場所中,她的言論自由已經侵犯了我的權利。她有言論自由,我也有言論自由。更何況這場言論自由是我跟這位婦女的事,跟馬金祥有什麼關系?他之所以站出來指責我,一是我讓這位婦女終止談及車禍讓他的好奇之心沒有得到滿足,他覺得不爽;二是他多管閑事。

【】2.)此次事件的重點是在於馬金祥一家三口毆打我一個。原因就在於他們聲稱的我罵他的岳母。在次我再次申明,在馬一家動手毆打前,我沒有辱罵過他的岳母。再者,辱罵他的岳母,他就可以打人,哪條法規這麼規定的?我再三強調我是游客身份,是因為這不是件普通的打架事件,我的游客身份決定了這件事性質的惡劣。我作為游客,孤身一人在新疆旅行,卻因為馬金祥的多管閑事而遭到他一家三口的毆打,並且我並不是長得人高馬大、善於打架的男性,如果不是我的朋友阻擋及時,飯館裡其他人也幫忙阻攔,鬧成流血事件的可能性我一點都不懷疑。

【】“民警當即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張琨朋確實在唯一一次我跟他通電話時強調了大家都是自然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為我是個游客而偏袒我。但在實際處理過程中,張琨朋是否真的做到了人人平等呢?如果他真的主持正義的話,這件事早在我在布爾津時就解決了,何以拖到現在已經一個月了,我還要陳述事實以反駁他以及馬金祥的捏造?我強調我的游客身份,就是因為我不想讓這件事被當做當地人糾紛而刻意小事化了而遮蓋了它原本的嚴重性質.

【】3)回復中屢次提到我用侮辱性語言辱罵馬金祥,我想請問,在一個如張琨朋所說的味口比內地人要重的新疆,我所說的“流氓”、“無賴”這些詞語也算是侮辱性語言的話,那新疆人怎麼能忍受在飯館裡大談車禍的慘狀?究馬金祥一家的行為來看,我並不覺得我用“流氓”、“無賴”稱呼他有任何不妥。在不問清事實的情況下,主觀臆斷並捏造我罵他的岳母,動手毆打一個女游客,打人之後還百般抵賴,並且在知道警察要來了想逃跑,且問這不是流氓無賴行為又是什麼?我用流氓無賴形容他,已經很文雅了。

4、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民警依據法定程序對報案人您叫至辦公室了解情況,您稱自己沒有時間接受詢問,民警稱作詢問筆錄是對案件調查的法定程序。您不接受詢問並稱自己以購當日20時返回烏魯木齊長途車票及次日返回上海的機票。如民警因詢問耽誤其返回上海,民警必須承擔您所有經濟損失。民警告知當事人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後您同意調解,並要求馬金祥向其道歉,馬金祥表示不同意,民警將馬金祥帶至辦公室進行勸說,經過大量工作,馬金祥同意向您道歉並且實施。“當事人您稱其被民警帶至放有腳鐐手銬的值班室,是想恐嚇游客”,因民警考慮到值班室內有監控設施,並且有值班人員在,是防止被帶至派出所的人員有污蔑民警、顛倒事實(因有此類情況發生)的情況發生,並無恐嚇當事人您的意思,是民警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措施。當日我所監控錄像清楚地記錄當事人您和其男友喝水的情況及您脫鞋和盤坐在我所值班室椅子上活動的各種姿勢。

經調查,縣公安局城鎮派出所民警在調查處理此案過程中,對雙發依法進行了調解並對當事人馬某進行了批評教育,民警在辦理此案過程中程序合法,並無偏袒任何一方,也無瀆職行為。

【】1)我從來沒有聲稱我沒有時間接受詢問。我需要警察處理此事,如果我卻拒絕接受詢問,那我為什麼要來派出所?我為什麼要放棄為自己爭取正義的機會?

【】2)民警稱作詢問筆錄是對案件調查的法定程序。這句話張琨朋從來沒有說過。我本身已經知道要做筆錄,這是常識。況且按照正常程序,應該是張琨朋記下我所說的事實,並由我簽字確認我所述事實無誤,他記錄也無誤。如果上述發生,白紙黑字也是我力爭正義的有利因素,我也會對我所有的陳述負責。我為什麼要放棄這樣一個機會?之所以沒有筆錄是因為張琨朋想淡化這件事覺得根本無需做筆錄,因為我很快就要離開新疆,他根本沒有預料到事後我對此事會做大量的跟進。而筆錄此時作為一個重要的依據,但他沒有辦法提供,只好污蔑我不配合做筆錄。恰恰相反,我非常樂意非常配合做筆錄。在整個談話過程中,張只問我要了我的身份證,記下了我的身份證號碼,並無當面記錄其他任何我的口述,並讓我簽字確認。

【】3)您不接受詢問並稱自己以購當日20時返回烏魯木齊長途車票及次日返回上海的機票。如民警因詢問耽誤其返回上海,民警必須承擔您所有經濟損失。我在值班室裡催促值班警察讓我快點錄口供時說過,如果因為先對馬金祥錄口供而占據了大量時間,使得我的口供無法如實記錄下,或者造成我趕不上去烏魯木齊的班車,我不介意警察用警車把我送回烏魯木齊。我只擔心的是我不能趕上回烏魯木齊的班車,我不擔心我趕不上飛機,因為我的飛機是6月27日晚上才起飛的。

【】在跟張琨朋談話時,我主動提及我可能受了傷,要驗傷。他揚言,只能在布爾津醫院驗,出了布爾津,出了他的辦公室,他概不負責。驗傷的範圍地點這點我可以理解,但是有誰會吃飽了撐的沒事干,為了讓自己更有利而故意再讓自己受傷?另外他說話的態度分明就是在挑釁,在明知道我沒有時間來完成驗傷這個程序下,這麼說擺明了就是要我看著辦,要麼快點走人趕上班車,好讓他把案子結了。要麼驗傷,然後我自己承擔經濟、時間的損失。我真不知道寫這份回復給我的警察從哪裡看出張琨朋是維護了我這個游客的利益的。從我進他的辦公室到離開,他自始至終沒有主動問過一句:你有沒有哪裡受了傷?要不要驗傷?或者是他對馬金祥的行為表示憤慨,對我的遭遇表示同情。

【】4)“當事人您稱其被民警帶至放有腳鐐手銬的值班室,是想恐嚇游客”,因民警考慮到值班室內有監控設施,並且有值班人員在,是防止被帶至派出所的人員有污蔑民警、顛倒事實(因有此類情況發生)的情況發生,並無恐嚇當事人您的意思,是民警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一種措施。

這個理由我看不出可以解釋為什麼我在值班室被限制人身自由。我是報警的人,我為什麼要污蔑警察?我是受害者,為什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是我、我的朋友還有那位婦女?不僅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且不給水喝,還被要求上繳手機、卸下皮帶?請問究竟是受害人還是施暴人應該受到管制?

對於值班室裡放了腳鐐手銬,我也跟地區公安局督察科的許冀泰說了,他的解釋是一般在派出所裡,腳鐐手銬都放在那裡。這個解釋我可以接受。但是當我第一次跟張琨朋通電話時,我向他反映我在值班室看到的及遭到的對待時,他只是含糊其辭的一語帶過,說是走程序。他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在敷衍或者是他意識到限制我的人身自由是錯誤的行為,所以他想回避話題?

【】我跟我的朋友的確是在值班室裡喝水了,水是我朋友的哥哥去買了給我們的,他的哥哥當時就在值班室的外面。值班警察不讓我或我的朋友去買水,並未阻止他的哥哥給我們送水。至於我在值班室脫鞋以及盤坐在椅子上的行為,我不覺的有任何不雅觀,而且值班警察對此也沒有意見或加以阻止。請問在回復裡提及這一點是想說明什麼?值班室的椅子就是讓我暫時坐等錄口供的,所以它跟公園的椅子沒有任何不同,我脫了鞋,盤坐在椅子上,是我放松的一種方式,並沒有冒犯或者侵犯到派出所或者警察的權益。

【】6月26日發生的概況應該如下:我勸一個婦女不要在飯館裡提及車禍慘狀,馬金祥卻認為我冒犯了他,所以用侮辱性的語言及手勢對我惡語相加。在我們雙方被周圍的人勸下後,他心懷不平,吵不過我就打算實施武力報復。他對我進行恐嚇並捏造我罵他岳母而借機實施毆打行為。

【】我報警,警察過了近半個小時趕到現場,在我簡單陳述事實後,施暴人中僅被帶走馬金祥一個人。在派出所裡,我以及兩位現場目擊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並要求上繳手機、皮帶,遭到我拒絕。

【】在處理此案時,我主動要求先錄口供,遭拒絕。但是等到該我錄口供的時候,張琨朋並沒有做筆錄。並且張或者他的同事寧可花大量時間聽施暴人的辯解而留下少量時間讓我陳述事實,所以他最後聽到的只是片面的東西。尤其在知道我的時間有限後,在我屢次催促我先錄口供,依然多次拒絕我的要求,讓我不得不懷疑他們是在故意拖延時間,好讓我放棄。在處理過程中,張琨朋的態度以及為此事的定性明顯避重就輕,偏袒馬金祥。承諾在我離開布爾津後會對馬進行處理,但是處理的方式依然是沒有實際效果的的批評教育。

【】在我後來提醒他事實表明他一直強調的批評教育對馬金祥並沒有任何效果的情況下,依然為自己的失職開脫。時至今日,他沒有給我打過電話給我,告訴我他對馬後來又是怎麼處理的。我對這件事情的跟進,也讓他氣急敗壞,所以捏造了很多假像,對我進行污蔑和誹謗。

【】綜上所述,這個第二次的調查依然充斥著大量捏造的成分。這個回復沒有基於事實的,是片面的、歪曲的。屬於我的正義沒有得到伸張,我不予接受。

【】在這裡我提請有關領導注意,不能隨便打人,打人就要受到處罰,這是個連小朋友都懂的簡單道理。何以到了張琨朋這裡,要弄得如此復雜?談話一上來就跟我說言論自由。我當時沒有時間跟他進行有關言論自由的深度辯論,事件的著重點不在言論自由上,就是在打人上。也不要跟我強調按照回族習慣,罵了對方長輩就活該挨打。漢族人同樣尊重長輩,但是吵歸吵,動手打人就把事態升級了。馬金祥在跟我道歉時說,按年紀呢,他可以做我哥哥了,並再次強調他動手就是為了教訓我不尊重老人。我想他太不把自己當外人了,如果我真是他妹妹,他動手的確無可厚非,但問題是我不是,我只是一個獨自在新疆旅行的游客。被他強行攀上親戚,用輩分來教訓我,我實在丟不起那人。他之所以以此為借口,是因為他也知道打游客這件事情其性質的惡劣,所以極力淡化我游客的身份。我之所以願意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跟進此事,不僅希望給我自己討個公道,我更想知道在新疆這個絕大多數內地人覺得不安全的地方旅行,一旦游客遇到事情,是否可以信賴警察?在這之前,我一直都是相信的。另外,對於惡意毆打弱勢群體的行為,我希望它可以得到重視和嚴肅處理,以正視聽。社會風氣不能敗壞在像馬金祥一家這樣無視法律法規、仗勢欺人的惡霸行為上;道德底線也不能因為想包庇自己人而淪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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